項目事項:農機使用證暨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
應檢附證件:
農民農業機械使用證首次申請核發應檢附之文件如下,為加速申辦,請協助將文件依下列順序整理並用迴紋針固定(請勿用釘書機),其餘資料請勿夾入:
印章
戶口名簿影本-上方空白處備註電話及耕作土地面積
農機來源證明書影本-請用A4大小紙張影印並請確認上方資料完整(如本機及引擎號碼等)
統一發票影本-請用A4大小紙張影印,左上方編號請確認是否完整
若為以下農機種類須掛農機號牌:農用曳引機、大型聯合收穫機、自走式噴藥機、甘蔗採收機、狼尾草(青割玉米)收穫機、農地搬運車
若中古農機來源證明遺失而確實從事農業耕作者,需由當地里長出具證明書(蓋大小章)。
農民團體、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者,需另附指定保管人身分證影本(蓋私章切結)、固定資產清冊並備文(申請書要蓋大小章)。
大量申請案件煩請依照申請補助之農機類別分類,以加快申辦速度。
原申領之農業機械使用證。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請耐心等候。
項目事項: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受理申請時間:每年5月1日至31日止。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 場、集貨場、
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與農地應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範圍內。
檢附下列資料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辦理,得以郵寄方式申請。
(一)建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農地、被課稅的建地土地登記謄本(一個月內),農地需持有500平方公尺以上。
(三)建地上如有建物(農舍或倉儲), 73.11.20前建請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73.11.20後建請附建物使用
執照(用途為住宅不符合)
(四)申請改課田賦之土地若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請至本所工務課申請使用分區證明(一個月內) (須另檢附地
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 。
(五)如有地價稅單或稅捐處公文請一併攜帶至本所申請。
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本鎮鎮公所農經課(05-6322132轉212、6325451)查詢。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請耐心等候。
項目事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102.11新用
項目事項: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1正本+2影本(蓋申請人的印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向土地所在之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