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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稻友善耕作、有機及產銷履歷之土地,不受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限制案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1年7月15日農糧儲字第1111096058號函辦理。

二、為建立合理的水田輪作制度及調整產業結構,自110年起推動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措施,農民自111年第2期作起,前3個期作至少需有1次轉作其他作物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始得申報繳售公糧稻穀;申報時取得水稻友善耕作、有機及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本措施限制。

三、前考量111年第2期作為本措施施行開始第1次檢核期作,業已放寬本(111)年度補申報期間,因尚未取得111年第1期作友善耕作、有機或產銷履歷證書,而先申報自行復耕種稻之農地,農民得於取得證書後至農會變更申報項目為繳售公糧稻穀,惟最遲應於各地區核定收購稻穀清冊前完成變更。(111年5月5日農糧中儲字第1111130260號函諒達)

四、惟經相關單位反映,審酌政策尚於推動及執行初期,為利有意願配合本措施而已著手申請產銷履歷農民得申報繳售公糧,針對111年第2期作(第2次耕作措施)申報自行復耕種稻之農地,再予放寬已申請水稻產銷履歷且經驗證公司完成書面審查者,亦得於各地區核定111年第2期作收購稻穀清冊前,至農會變更申報項目為繳售公糧稻穀。

五、變更申報項目流程如下:

(一)依農委會提供已申請水稻產銷履歷且經驗證公司完成書面審查之農地清冊,由農糧署註記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共同申報處理系統/【07】稻作四選三面積補登,並提供農會查閱。

(二)農糧署將提供111年第2期作(第2次耕作措施)申報自行復耕 種稻清冊,供農會受理農民變更申報繳售公糧稻穀使用,農會經審核確認後造冊函送本分署並副知公所,再由農糧署協助取消自行復耕種稻之申報資料。

(三)由本分署開放權限予農會依審核結果建置申報繳售公糧資料。

六、為利作業順利,請宣導農民周知,並辦理事項如下:

(一)為利系統勾稽,請輔導申請產銷履歷集團驗證或個別驗證之農民(集團產區)應於產銷履歷系統建置農地資料時,併輸入所有權人資料,並應預留驗證公司辦理書面審查時間。

(二)請盡速完成第2期作(第2次耕作措施)申報資料建置,並請農會於收購稻穀清冊核定前完成申報項目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