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從事漁業之漁民請領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疑義案
公布日期:2021-09-08
發布單位:農經課
一、按「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農業機械使用證之核發,得供申請人(農民、農民團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利用該農機,以從事農業耕作,並得持以辦理農機用油或用電之優待事項。第3點規定,所稱農機,指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前項之農耕用機器設備,包括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
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以合於農委會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另「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亦明定詳列規格範圍。
二、依本府110年8月5日府農務二字第1100546625號函(諒達)略以,倘屬農耕用機器設備或農地搬運車,自得依前開規定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爰填寫「農業機械使用證登記表」時,應填列現有耕地面積及切結確實從事農業耕作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