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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雲林縣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生產 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種稻推行小組受理申報執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二、為便利農友參與旨揭計畫,各項措施申報作業全國統一於每年1月辦理,本(112)年度申報期間為1月3日起至2月4日止,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三、本(112)年度雲林縣補申報期為6月15日至7月15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