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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解釋有關茶業經營者申請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自然人反映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無法提出商業登記影本案,詳如內文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2月7日農授糧字第1110255832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次查符合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依同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40條第1項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經營買賣業之小規模營業人,其課徵營業稅之起徵點,依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爰此,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課徵營業稅,惟應依前開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倘無商業登記之小規模營業者欲申請QR Code者,則需檢附稅籍登記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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