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重申請務必加強管理轄管公有掩埋場,嚴禁收受事業 單位產出之事業廢棄物
公布日期:2022-12-01
發布單位:清潔隊
說明:
一、旨揭嚴禁收受屬事業單位產出事業廢棄物,如下簡列舉說明: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害性,其
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簡
略分為三類,如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
棄物、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
1、營建廢棄物:建築物於新建、拆除、裝潢及修繕施工
過程中所產生廢棄物,如營造業、建築拆除業、土石
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2、醫療廢棄物:醫療院所、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護理機構產生各種事業廢棄物,如洗腎袋、手套、棉
棒、壓舌棒、尿布、點滴軟袋(瓶)、非有害藥用玻璃
瓶、消毒用棉絮紗布、乾淨點滴瓶、未沾血且未與針
頭相連之輸液導管等相關接觸容器。
3、製程廢棄物:工廠製程產生或衍生之廢棄物,如廢塑
膠(粒)、廢油、廢纖維、污泥、廢活性碳、廢石綿等
相關事業廢棄物。
4、綜上,易誤觸法之收受事業廢棄物之常見行業別,如
旅館業、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
場、連鎖速食店、加油站,詳如「指定廢棄物清理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規定,公告37種行業別。
二、請加強管理轄內衛生掩埋場,嚴禁事業單位進場傾倒一般
事業廢棄物,並加強清潔隊員教育訓練,如發生異常情
形,應立即報警處理,並將監視錄影檔案保存,交由警方
或檢調單位處理。
三、綜上所述,其餘相關事項請依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及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